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25年6月6日
湖北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及校内居民等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北大学校内使用,符合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标准,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湖北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安全保卫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校团委、校园建设办公室、后勤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领导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牵头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规范使用、有序停放、文明骑行的良好氛围。
(三)安全保卫部(处)牵头开展校园电动自行车实名制登记注册,开展专项治理,维护停放秩序;协调校园建设办公室合理设置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定期通报。
(四)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处负责协同各学院做好安全宣讲教育,完善相应学生奖惩机制。
(五)校团委负责组建学生自治组织,发起校园健康步行、校园交通文明护航及学生志愿者组织动员等活动。
(六)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公用充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七)后勤集团督促物业管理、学生宿管等人员加强责任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监管,杜绝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等行为;督促社区居委会面向社区人员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对社区内车辆违规骑行、飞线充电等行为进行常态化自查自纠,履行监管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坚持协同共治,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有关人员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对责任区内违规行为进行常态化自查自纠,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章 登记上牌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遵循“控制总量、限制增量、消减存量、无牌禁行”的原则,进校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校园通行牌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 车辆登记上牌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教职员工(含家属);
(二)合同期内的学校聘用人员(含社区工作人员);
(三)在校学生;
(四)其他人员(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工作人员、快递等服务机构人员);
(五)长期居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
上述人员原则上每人只限申请一辆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园通行牌。
第八条 登记上牌方式及流程:
(一)实行申请审批制。车主持相关责任主体(各单位)审批的《申请表》、有效证件(校园卡/身份证)、武汉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到安全保卫部(处)交通科申请办理。
相关责任主体(各单位)审批的对象范围是: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类人员的申请由相关责任主体(各单位)登记审批,第(五)类人员的申请由湖北大学社区登记审批。
(二)对符合办牌条件需新增、变更、换牌的电动自行车,持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卫部(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校园通行牌分类:
校园通行牌由一位英文字母加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蓝牌、绿牌两种颜色。
(一)蓝牌:教职工(含家属)车牌首字母为A;学校聘用人员、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社区居民等其他人员车牌首字母为B。
(二)绿牌:在校学生,本科生车牌首字母为A,研究生车牌首字母为B。车牌首位阿拉伯数字为毕业年份。
第十条 毕业生中已取得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的,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校园通行牌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初次办理校园通行牌免收工本费。新增、变更、换牌的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悬挂安装的校园通行牌,需保持其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私下拆卸和转让、借用、售卖他人,禁止伪造、套用。
第十三条 非燃油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维修、抢险等其他特殊车辆,需临时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通过相关责任主体(各单位)到安全保卫部(处)登记备案,取得临时校园通行权限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须遵守《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服从学校管理。安全保卫部(处)有权制止违规电动自行车、未办理校园通行牌或权限到期等电动自行车入校行驶,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电动自行车停放等行为予以管控。
第十五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有序停放,严禁堵塞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位置,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宿舍、教学楼、办公楼、住宅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禁止违规载人、逆向行驶,并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靠右安全文明行驶,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严禁在宿舍、楼道或者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充电,严禁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严禁采取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等违规充电行为。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部(处)适时清理废弃的“僵尸”电动自行车(如存在车体不完整、锈蚀严重、灰尘遍布、轮胎干瘪等问题),安全保卫部(处)予以拍照登记、留存建档,拖移至校内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并从被清理之日起通过部门网站等渠道发布为期30天的认领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有权予作无害化处置。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警告、取消校园通行授权、按校纪校规处理等措施。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安全保卫部(处)将予以处理。
(一)以下违规行为将予以教育警告:
1.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违规载人、载物;
2.在校园内曲折竞驶、超速行驶;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在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
4.行驶期间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骑行的行为。
(二)以上违规行为出现3次者,将通报其责任单位和部门,取消校园通行牌授权三个月,屡教不改者,取消其车辆校园通行权限。
(三)以下违规行为将取消校园通行牌授权并按校纪校规予以处理:
1.私拉电线在室外充电;
2.将车辆或电瓶带入室内充电;
3.伪造、套用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
4.转让、借用、售卖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
5.其它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暂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湖北大学安全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湖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25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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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杨小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