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大学
2019年5月28日
湖北大学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政治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是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领导小组),建立“书记、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分头负责,全校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综治领导小组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研究生院、学工部(处)、保卫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工会、后勤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综治办”),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综治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协调和实施全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校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综治工作事务。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法治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及时稳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政治稳定。
(三)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减少校园安全隐患。
(五)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
(六)认真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和校地共建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七)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信息化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研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防范能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综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领导全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日程。
(二)组织校党委委员、全校处级干部学习贯彻上级关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指示,部署、落实本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研究解决综治工作中实际问题与困难,审批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决议。
(四)把综治工作成效列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和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切实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综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学校安全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参加上级党委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关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主持召开校综治领导小组会议,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检查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校综治办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三)将涉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
(四)组织行使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综治领导小组工作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和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导各单位按要求完成综治工作任务。
(三)组织召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场会,不断改善校园及周边环境。
(四)督导有关单位做好帮教对象、重点人员的帮教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确保校园稳定。
(五)组织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将各二级单位履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其领导班子全年工作考核范围。
第八条 校综治办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学校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其职责如下:
(一)提请组织召开综治工作相关会议,主持校综治办日常工作。
(二)检查各单位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情况,督导有关单位按要求完成综治任务。
(四)掌握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向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五)组织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根据实际情况向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和“一票否决”建议。
第九条 校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关于法治教育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全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与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二)起草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建立校园综治工作档案。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认真执行法治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国家安全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校园稳定工作。定期研判学校稳定形势,排查并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做好涉藏涉疆维稳工作,强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外人员、学术团体在高校活动的管理。做好“法轮功”等邪教人员、非法传教人员和校园内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五)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学生规范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和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普及自防自救知识,组织学生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督促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校属单位及在校内承接各项工程的各类外来公司、工程队与保卫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四防”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
(七)督导校属各单位整治校园环境,清理、拆除擅自搭盖、擅自出租的影响校园环境的构建物,美化、优化校园环境。
(八)完善校园人防、物防、技防等安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校园无重大案件、事件发生,确保校园治安安定。
(九)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校园突发事件。
(十)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开展校地共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积极参与学校所在地党委、政府开展的综治工作。
(十一)与二级单位签订责任书,督促落实各项整治工作,组织年终考核,兑现奖惩。
(十二)协调各级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做好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根据综治办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调处责任,消除不安定因素,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
(三)做好轻微违法人员、两劳回归人员以及重点人员的帮教转化和控制工作。
(四)加强安全防范,规范安全生产流程,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减少校园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校综治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检查考核,平时进行单项工作考评,年底组织全面考评。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否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否将其切实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与日常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同奖惩,是否将履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纳入个人述职范围。
(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班子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管理工作是否正常开展,有无会议记录。
(三)是否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国家安全、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
(四)是否及时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件发生,有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是否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事故报告机制,能否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六)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制是否逐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公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工作是否有专人负责等。
(七)内部矛盾与冲突及治安纠纷、民事纠纷,是否及时调解、化解。
(八)治安秩序和单位风气是否良好,全年有无教职员工违法犯罪,是否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害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失泄密事件,全年总发案数是否下降。
(九)内部安全保卫设施、器材是否维护、保管完好。
(十)对学校和保卫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工作能否按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 考评办法
(一)根据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及其考核内容,各单位每季度应布置检查工作1次,每半年对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1次。
(二)校综治办对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向校综治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和相应的奖惩建议。
(三)校综治领导小组每年总结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单位和个人,校综治领导小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学校报请有关单位批准,给予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部门议事日程,与教学、科研、生产和日常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本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能及时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和集体荣誉、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
4.能及时排查、发现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并妥善处置,无重大涉稳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发生。
5.积极组织进行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教职员工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健全防范机制,做到了责任人、责任制、管理目标及管理措施四明确、四落实,真正把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预防和避免了各类灾害事故、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6.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运行情况,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检查所管科室或岗位执行各项安全制度的情况,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的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采取了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7.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内部的暂住人口和其他重点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调处内部治安纠纷,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灾害事故,并保护现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
9.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贡献突出。
(二)先进单位评比条件:
1.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部门议事日程,与教学、科研、生产和日常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体系健全,责任明确,管理机制完善有效。
2.能及时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件发生。
3.能及时排查、发现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并正确处置,无重大涉稳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发生。
4.“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等四防目标及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明确,管理责任人与责任制明确,重要岗位用人得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管理到位。
5.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健全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无损耗并处于正常备用状态。
6.“四防”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保密和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位,教职员工遵纪守法,无治安、刑事案件及灾害事故发生或发案少、损失小、影响小;无师生员工违法乱纪;无损害国家与学校利益、荣誉的案件;无危及政治稳定的案件。
7.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能按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8.对合同用工、暂住人口、重点人口认真管理,未发生治安滋扰事件。
9.全局意识强,及时收集、报送有关情况、信息,能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工作,重大事件处置得当。
10.安全工作档案健全。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对没有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涉及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或有关责任人员涉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事项时,对其行使“治安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予以否决。凡是发生“治安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事项,取消该单位全体职工的年度综治奖励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单位领导不重视,未将综治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无检查、考核的。
(二)安全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善,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件发生,有重大涉稳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治安秩序混乱的。
(三)在治安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严重失职,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案件或重大、恶性灾害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人身伤亡或恶劣影响的。
(四)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教职工或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或发生非正常死亡的。
(五)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罢餐、罢课、聚众闹事、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等事件或酿成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上级或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警告或限期整改后,仍未整改或仍未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忽视国家安全工作,发生失窃密等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学校综治领导小组认为应予以否决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一票否决制”的实施应与学校评定综合性的荣誉称号和单位主要领导、治安责任人评先、评优、受奖、晋职、晋级工作同步进行。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校综治办的意见,进行资格审核。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治安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要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实施。
第十七条 凡未经校综治领导小组审核,已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校综治领导小组有权对其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情况重新进行评定,评定不合格的,应取消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资格。
第十八条 行使“一票否决制”时,应将决定书及时送达到被否决的单位或本人,必要时还可在内部通报。
第十九条 被否决者如对否决决定不服,可向校综治领导小组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提交同级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最后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
2019年5 月28日印发
|
|
校对:杨小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