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杨小红 编辑:杨小红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7日 15: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师生为本、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车辆通行停放秩序,严格控制非必要的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大学武昌校区内行驶和停放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五条 学校对进校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学校师生员工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车辆授权注册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权限,外来车辆实行预约和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从指定的校门出入,并服从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禁止鸣笛,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第八条 未经许可,校园内禁止开展驾驶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放

第九条 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未明确划定泊车位的地点临时停车,需服从管理,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条 下列道路(场所)禁止停放车辆:

(一)校内“四纵一横”主干道:即沙湖路、修远路、琴园路、枫杨路、宝积路。

(二)所有交叉路口、人行道、绿地草坪、道路转弯处、禁停标识处。

(三)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礼堂、食堂、集体宿舍等进出通道及消防通道。

(四)其它明显妨碍交通的地方或临时管控区域。

第十一条 因施工、维修等工作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学校相应责任单位应提前24小时向安全保卫部(处)报告审批,且施工方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车辆收取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免收费车辆范围:

(一)校内公务车(车主为湖北大学及所属单位)。

(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救护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殡仪车、邮政专用车、市政工程抢险车等)。

(三)经校长办公室核准的车辆。

(四)学校教职工(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的第一辆小型车辆(双职工限2辆小型车辆)。

(五)在校工作的合同工或劳务派遣人员且车主为本人或配偶的小型车辆。

第十四条 收费车辆范围及收费标准

(一)长期授权车辆

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在校内通行停放的车辆,经车主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授权,缴纳校园资源占用费后,可在校内通行停放。缴纳标准如下:

1.学校教职工(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的第二辆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540元(每名教职工仅限2辆车)。

2.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办理停车授权。如确有需要授权的车辆,由学院严格审批后方能办理,每名学生只能办理一台且车主为本人的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540元。

3.短期来学校培训进修的学员可以申请一台小型车辆短期通行授权,每车每月收取100元。

4.校外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在校内停放。工作地点在校内的外单位车辆、与学校有长期教学和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车辆,中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3600元,大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4800元。

5.长期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不含已故原学校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3600元。

(二)临时来校车辆。临时来校车辆需提前预约并通过审核方能入校。

1.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停车30分钟内免收费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车辆最高收费20元,大型车辆最高收费3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新能源汽车实行1小时(含)内停车免费,超过1小时停车时长的减半收费。

2.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校内各接待单位可到学校财务处自行购买《湖北大学公务车辆接待票》,车辆出校时凭票放行,一车一票,入校后12小时内有效。

第十五条 费用缴纳

(一)申请办理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线上车辆授权审批系统或线下办理车辆通行授权及缴费手续。

(二)临时来校机动车出校门计时缴费,领取税务票据。

第十六条 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下列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管理部门视其具体情节,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车辆超速行驶

1.超速20%—50%的:

第一次进行批评告诫教育;

第二次取消车辆通行授权一周;

第三次取消一个月通行授权;

第四次取消一年通行授权。

2.超速50%以上的,车辆列入黑名单,直接取消一年通行授权。

(二)违规停车

1.第一次违停的,张贴机动车违章行为告知单,批评告诫;

2.第二次违停的,张贴机动车违章行为告知单,取消车辆通行授权一周;

3.第三次违停的,张贴机动车违章行为告知单,取消车辆通行授权一个月;

4.第四次违停的,车辆列入黑名单,取消一年通行授权;

5.在交通要道违停的同时采取锁车、车辆拖走等处理措施。

(三)鸣笛、堵塞校门、占用消防逃生通道

1.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校外车辆暂停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校内车辆取消入校通行权限一个月;

3.情节严重的,取消通行授权,一年内禁止入校。

(四)其它违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五)对取消通行授权的车辆,车辆授权管制期满后,车主学习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并通过测试后可申请授权。

第十八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安全保卫部(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所有校内免收费车辆及授权申请车辆实行年度注册审核制度。每年末对授权车辆进行重新审核,逾期不进行年度注册审核的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

车辆免收费及授权申请、年度注册审核等工作由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安全保卫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信息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平安校园建设(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小型车辆是指载客7座及以下的小轿车;中型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下(含2吨)、载客19座以下的各种机动车辆;大型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上、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25日印发的《湖北大学机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校保字〔2014〕1号)同时废止。


                                 校对:杨小红

                                 审稿:陈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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